建筑物應根據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為三類。
一、 在可能發生對地閃擊的地區,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1 凡制造、使用或貯存火炸藥及其制品的危險建筑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轟,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2 具有0區或20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
3 具有1區或21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二、 在可能發生對地閃擊的地區,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
1 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
2 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筑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筑物、大型火車站和飛機場、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大型城市的重要給水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筑物。
注:飛機場不含停放飛機的露天場所和跑道。
3 國家級計算中心、國際通信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的建筑物。
4 國家特級和甲級大型體育館。
5 制造、使用或貯存火炸藥及其制品的危險建筑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6 具有1區或21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7 具有2區或22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
8 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
9 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05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災危險場所。
10 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25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業建筑物。
四、在可能發生對地閃擊的地區,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1 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及省級檔案館。
2 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災危險場所。
3 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業建筑物。
4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區,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區,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筑物。
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的基本規定
各類防雷建筑物應設防直擊雷的外部防雷裝置,并應采取防閃電電涌侵入的措施。
第一類防雷建筑物和本規范第3.0.3條第5~7款所規定的
第二類防雷建筑物,尚應采取防閃電感應的措施。
各類防雷建筑物應設內部防雷裝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層處,下列物體應與防雷裝置做防雷等電位連接:
1)建筑物金屬體。
2)金屬裝置。
3)建筑物內系統。
4)進出建筑物的金屬管線。
二、 除本條第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裝置與建筑物金屬體、金屬裝置、建筑物內系統之間,尚應滿足間隔距離的要求。
注: 第二類防雷建筑物尚應采取防雷擊電磁脈沖的措施。其他各類防雷建筑物,當其建筑物內系統所接設備的重要性高,以及所處雷擊磁場環境和加于設備的閃電電涌無法滿足要求時,也應采取防雷擊電磁脈沖的措施。